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成立兩周年!商標審查總量領跑全國
法辦〔2020〕99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9年,人民法院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勇于擔當、敢于作為。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努力營造權利受保護、侵權有代價、犯罪必懲罰的法治環(huán)境。圍繞服務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積極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為持續(xù)改善營商環(huán)境、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文化繁榮提供有力保障。一年來,人民法院持續(xù)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打造過硬知識產權審判隊伍、樹立良好國際形象,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xiàn)代化,為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成就,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經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結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情況,我院選定了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現(xiàn)將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單予以印發(fā),供各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20年4月7日
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瓦萊奧清洗系統(tǒng)公司與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少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與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號民事判決書〕
三、上??】唾Q易有限公司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姚洪軍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37號行政判決書〕
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與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226號民事判決書〕
五、平衡身體公司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民事判決書〕
六、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譚發(fā)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407號民事判決書〕
七、蘇州蝸牛數(shù)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054號民事判決書〕
八、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晉美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2號民事判決書〕
九、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與河北中鼎園林雕塑有限公司、遵義市播州區(qū)三合鎮(zhèn)人民政府、遵義眾和誠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貴州慧隆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慧隆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分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民終449號民事判決書〕
十、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廈門興恒昌貿易有限公司、楊明鳳、楊茂淦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2刑終632號刑事判決書〕
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侵害專利權糾紛、專利權權屬糾紛及職務發(fā)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1.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創(chuàng)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號民事判決書〕
2.株式會社島野與廣東順德順泰智能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號民事裁定書〕
3.深圳市衛(wèi)邦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號民事裁定書〕
4.黃峙偉與利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fā)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號民事判決書〕
5.甘肅洮河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與寧夏康惟鵬現(xiàn)代農業(yè)裝備有限公司、寧夏帥之媛農機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162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6.和睦家醫(yī)療管理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與福州和睦佳婦產醫(yī)院、福州和睦佳婦產醫(yī)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號民事判決書〕
7.克諾爾·伯萊姆斯股份公司與衡水永信制動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澤制動材料有限公司、克諾爾制動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亞東實業(yè)(國際)有限公司、北京輝門進出口有限公司、趙樹亮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43號民事判決書〕
8.成都馬路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延吉市馬路邊邊麻辣燙飯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xié)會與北京華聯(lián)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第一分公司、北京華聯(lián)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610號民事判決書〕
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與嘉興市大眾油業(yè)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35號民事判決書〕
11.汕頭市澄海區(qū)建發(fā)手袋工藝廠與邁克爾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57號民事判決書〕
12.江西省國窖贛酒有限公司與江西省贛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286號民事判決書〕
13.七波輝(中國)有限公司與超日(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偉、王水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728號民事判決書〕
14.湖南銀成醫(yī)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懷化醫(yī)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終642號民事判決書〕
15.廣東佳寶集團有限公司與新興縣鮮仙樂涼果實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1861號民事判決書〕
16.長春市朝陽區(qū)王記醬骨頭燉菜館與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96民初206號民事判決書〕
17.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紅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區(qū)雅福鏈食品超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號民事判決書〕
18.浙江歐詩漫集團有限公司與汕頭市澄海區(qū)莉露化妝品有限公司、魚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號民事判決書〕
(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9.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與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20.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岳龍剛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終6號民事判決書〕
21.劉寶平與內蒙古阿兒含只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巴音額日樂、內蒙古電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9)內民終156號民事判決書〕
22.曹新華與濮鳳娟、王信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
23.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終4268號民事判決書〕
24.苗富華與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終231號民事判決書〕
25.武漢光亞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公司、黃乾生與劉若英、葉如婷、上海拾谷影業(yè)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號民事判決書〕
26.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37號民事判決書〕
27.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與拉薩高度休閑娛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及壟斷糾紛案件
28.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與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號民事判決書〕
29.華陽新興科技(天津)集團有限公司與麥達可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剛、張紅星、劉芳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號民事判決書〕
30.北京聯(lián)盟影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廣電海豚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229號民事判決書〕
31.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派華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號民事判決書〕
32.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數(shù)碼(天津)有限公司與洪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97號民事判決書〕
33.億能仕(大連)科技有限公司與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民終1083號民事判決書〕
34.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與廣州唯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終1022號民事判決書〕
35.吳宗區(qū)與永??h供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號民事判決書〕
36.重慶慢牛工商咨詢有限公司與譚慶、重慶億聯(lián)金匯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225號民事判決書〕
(五)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及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
37.安徽皖墾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1號民事判決書〕
38.蔡新光與廣州市潤平商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民事判決書〕
39.江蘇明天種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舒城萬隆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終657號民事判決書〕
40.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與商洛市泰安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終655號民事判決書〕
41.云南熱點科技有限公司與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qū)有限公司、云南小孩兒旅行社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485號民事判決書〕
(六)惡意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及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42.江蘇中訊數(shù)碼電子有限公司與山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號民事裁定書〕
43.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與張志敏、上海凱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44.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諶洪濤訴前行為保全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
45.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丁曉梅、南通蘇奧紡織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先予執(zhí)行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687號民事裁定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6.貝林格爾英格海姆法瑪兩合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961號行政裁定書〕
47.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廈門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號行政判決書〕
48.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1498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49.許振緯等假冒注冊商標罪、王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刑終106號刑事裁定書〕
50.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侵害商業(yè)秘密罪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3刑終361號刑事判決書〕
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簡介
一、“機動車刮水器”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瓦萊奧清洗系統(tǒng)公司與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少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瓦萊奧清洗系統(tǒng)公司(簡稱瓦萊奧公司)是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簡稱涉案專利)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瓦萊奧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簡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簡稱富可公司)以及陳少強制造、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請求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瓦萊奧公司同時提出了臨時行為保全(又稱臨時禁令)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部分判決,認定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構成侵權,并判令停止侵權行為。據(jù)此未對瓦萊奧公司提出的臨時行為保全(又稱臨時禁令)申請進行處理。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等不服上述部分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瓦萊奧公司雖堅持其責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但是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發(fā)生了給其造成損害的緊急情況,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當庭作出判決,本案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責令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已無必要。故對于瓦萊奧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敲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第一槌”,標志著技術類案件統(tǒng)一上訴機制順利啟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判職能的首次展現(xiàn)。本案是針對部分判決的上訴案件,允許就侵權判定問題先行作出部分判決并提起上訴,有助于節(jié)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在本案判決中首次探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制度和臨時禁令制度的關系,闡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尚未發(fā)生效力時臨時禁令的價值,倡導人民法院在作出部分判決的同時,支持專利權人關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保全申請。通過裁判引領了提升司法保護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的良好導向。此外,功能性特征是專利案件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本案判決對于功能性特征認定標準的詳盡闡述,有助于澄清司法實踐中的認識偏差。
二、“HONDAKIT”定牌加工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與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簡稱本田株式會社)獲準注冊 “”等三枚涉案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車輛、摩托車等商品上。后海關查獲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恒勝鑫泰公司)委托瑞麗凌云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標有“HONDAKIT”標識的摩托車整車散件220輛,申報總價118 360美元,目的地緬甸,該批貨物系由緬甸美華公司授權委托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恒勝集團公司,與恒勝鑫泰公司系母子公司關系,法定代表人均為萬迅)加工生產。本田株式會社遂以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一審認定構成侵權,判決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本田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恒勝鑫泰公司及恒勝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被訴行為屬于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故不構成商標侵權,并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本田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本田株式會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后,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長期以來,出口被譽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而涉外定牌加工則是重要的出口貿易模式。涉外定牌加工貿易中商標侵權問題備受國內外關注,各地法院涉及此問題的案件較多,判決的結果及理由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商標使用行為是一種客觀行為,通常包括許多環(huán)節(jié),如物理貼附、市場流通等等,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應當依據(jù)商標法作出整體一致的解釋,不應該割裂一個行為而只看某個環(huán)節(jié),要防止以單一環(huán)節(jié)遮蔽行為過程,要克服以單一側面代替行為整體。在法律適用上,要維護商標法律制度的統(tǒng)一性,遵循商標法上商標侵權判斷的基本規(guī)則,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這種貿易方式簡單地固化為不侵犯商標權的除外情形。同時,對于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即使其在外國獲得注冊,在中國也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之相應,中國境內的民事主體所獲得的所謂“商標使用授權”,也不屬于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合法權利,不能作為不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本案判決正確反映了“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xié)調”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導向,有利于營造高質量發(fā)展的知識產權法治環(huán)境,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三、“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上??】唾Q易有限公司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姚洪軍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37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涉案商標“MLGB”由上??】唾Q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俊客公司)申請注冊。在法定期限內,姚洪軍針對涉案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涉案商標的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上??】凸倦m稱涉案商標指稱“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含義已為社會公眾熟知,社會公眾更易將“MLGB”認知為不文明用語。商標評審委員會據(jù)此裁定宣告涉案商標權無效。上??】凸静环虮本┲R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凸镜脑V訟請求。上??】凸静环粚徟袥Q,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網絡環(huán)境下已有特定群體認為“MLGB”具有不良影響的含義,應認定涉案商標含義消極、格調不高。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在知識產權司法裁判中體現(xiàn)正確的價值導向,增強司法的道德底蘊,提高公眾對裁判的認同感,傳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正能量。商標法禁止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避免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進入市場環(huán)境、在知識產權司法裁判中體現(xiàn)正確的價值導向,是人民法院擔負的重要職責。本案終審判決的作出,對于凈化網絡環(huán)境、制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均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充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此外,二審判決還進一步拓展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判斷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過程中,應當考量的判斷主體、時間節(jié)點、判斷標準以及舉證責任等。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件審理過程中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關于“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具有指導意義。
四、“武俠Q傳游戲”侵害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與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22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簡稱明河社)是《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等作品在中國境內的專有使用權人。經明河社同意,查良鏞(金庸)將上述作品部分區(qū)域和期間內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及后續(xù)軟件的商業(yè)開發(fā)權獨家授予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簡稱完美世界公司)。被訴侵權的武俠Q傳游戲由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火谷網)開發(fā),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昆侖樂享公司)經授權可在中國大陸等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獨家運營該游戲。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侖萬維公司)為涉案游戲的運營者。涉案游戲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飾卡牌和陣法卡牌等四類卡牌,經比對,涉案游戲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飾描述、陣法描述、關卡設定等多個方面與涉案武俠小說中的相應內容存在對應關系或相似性?;鸸染W認可開發(fā)時借鑒和參考了權利人作品中的元素。一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涉案游戲軟件構成對權利人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編。但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和昆侖萬維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據(jù)此判令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和昆侖萬維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明河社等經濟損失16 319 658元。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涉案游戲構成對權利人作品的改編,火谷網構成對明河社和完美世界公司享有權利作品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的侵害?;鸸染W作為開發(fā)者,昆侖樂享公司、昆侖萬維公司作為游戲運營者,三者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已經認定涉案游戲構成對權利人改編權的侵害,故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評述。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涉及作品游戲改編權的典型案例?!渡涞裼⑿蹅鳌贰兑刑焱例堄洝贰渡竦駛b侶》《笑傲江湖》是金庸先生創(chuàng)作的四部知名武俠小說。被訴侵權卡牌游戲對權利人作品的改編方式,不同于通常形式上的抄襲剽竊,侵權人在改編時并未完整使用權利人作品中的故事情節(jié),而是對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創(chuàng)作要素進行了截取式、組合式的使用。二審法院明確,在游戲改編過程中,未經許可對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創(chuàng)作要素進行截取式、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現(xiàn)出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其他要素間的組合關系與原作品中的選擇、安排、設計不存在實質性差別,未形成脫離于原作品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新表達,即構成對他人作品改編權的侵犯,進一步厘清了侵害改編權與合理借鑒的行為邊界。此外,二審判決在充分考慮權利人作品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判令三被告承擔1600余萬元的賠償責任,堅持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shù)氖袌鰞r值導向,切實保障權利人獲得了充分賠償。
五、“MOTR”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平衡身體公司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平衡身體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的“MOTR”商標(即涉案商標)的注冊人,也是全球從事運動器材生產銷售的知名廠商,并在中國擁有多項發(fā)明專利及注冊商標。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簡稱永康一戀公司)在某展覽會上推銷使用了涉案商標的健身器材,并通過微信商城等多種方式進行實際銷售。平衡身體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對永康一戀公司提起訴訟,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后經法院查明,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永康一戀公司就曾侵犯平衡身體公司的知識產權,經平衡身體公司發(fā)送警告函后,雙方簽訂和解協(xié)議,且永康一戀公司明確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據(jù)此,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令永康一戀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鑒于其重復侵權的情形,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標準,確定永康一戀公司承擔300萬元的賠償責任。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適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標準的典型案例,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重復侵權、持續(xù)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為、加大侵權懲處力度的堅定信心。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不信守承諾、無視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侵權惡意極其嚴重。為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嚴懲侵權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對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全額支持。該案判決后,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法制日報》更在頭版顯著位置以“貿易戰(zhàn)背景下體現(xiàn)中國‘大國擔當’”為標題載文稱,此案的判決體現(xiàn)了中國打擊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決心,也體現(xiàn)了中國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大國自信。
六、“QQ企鵝”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譚發(fā)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40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擁有多項“QQ企鵝”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以及注冊商標專用權。譚發(fā)文為傲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傲為公司)的股東及董事。2008年12月,譚發(fā)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音箱(Xzeit迷你企鵝型)”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2011年3月,騰訊公司以譚發(fā)文、傲為公司銷售的QQ迷你音箱侵害其著作權和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后雙方就該兩案達成和解,譚發(fā)文同意停止侵權并支付賠償款2.5萬元。譚發(fā)文同時承諾,將于一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其企鵝音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經法院查明,譚發(fā)文并未履行承諾,且持續(xù)繳納該外觀設計年費至2015年12月。此后,騰訊公司與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科公司)合作生產、銷售企鵝外型音箱。2016年2月,譚發(fā)文以騰訊公司及中科公司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騰訊公司隨即針對譚發(fā)文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遂裁定駁回譚發(fā)文的起訴。后騰訊公司以譚發(fā)文明知其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仍然惡意提起侵害專利權的訴訟,并給騰訊公司造成了包括商譽損失、律師代理費、差旅費、預期可得利益等在內一系列損失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譚發(fā)文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法院一審認定譚發(fā)文的行為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判令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公平有序、充滿活力的競爭機制是釋放各類創(chuàng)新主體創(chuàng)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在依法保障知識產權人在其權利范圍內獲得充分和嚴格保護的同時,也要堅持以誠信原則為指引,防止少數(shù)市場主體以濫用權利的方式損害公平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與他人的合法權益?!耙驉阂馓崞鹬R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的新類型案由,在行為要件、裁判標準等方面尚待進一步明確。本案中,二審法院從權利基礎、判斷能力、抗辯事由等多方面,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提起訴訟的主觀惡意等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對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標準也給予了充分論述。本案裁判對于合理確定法律責任邊界,依法維護善意使用者的市場交易安全,降低創(chuàng)新者的法律風險,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均具有積極意義。
七、手機游戲“換皮”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蘇州蝸牛數(shù)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05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蘇州蝸牛數(shù)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蝸牛公司)開發(fā)的手機游戲《太極熊貓》于2014年10 月31日上線,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天象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奇藝公司)開發(fā)的手機游戲《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線。蝸牛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花千骨》手機游戲“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游戲,即僅更換了《花千骨》游戲中的角色圖片形象、配音配樂等,而在游戲的玩法規(guī)則、數(shù)值策劃、技能體系、操作界面等方面與《太極熊貓》游戲完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侵害其著作權。一審法院確認,《花千骨》游戲與《太極熊貓》游戲相比,其中有29個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規(guī)則上基本一致或構成實質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戲中47件裝備的24個屬性數(shù)值與《太極熊貓》游戲呈現(xiàn)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調的對應關系;《花千骨》V1.0版游戲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存檔資料中,功能模塊結構圖、功能流程圖以及封印石系統(tǒng)入口等全部26張UI界面圖所使用的均為《太極熊貓》游戲的元素和界面。同時,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統(tǒng)《花千骨》游戲用戶評論中,亦有大量游戲玩家評論兩游戲非常相似。一審法院遂判令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蝸牛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互聯(lián)網+”產業(yè)方興未艾,新技術和新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不斷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戰(zhàn)。本案是網絡游戲產業(yè)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二審法院在本案中明確,網絡游戲“換皮”抄襲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并在此基礎上全額支持了權利人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體現(xiàn)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理念。本案裁判是“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司法裁判積極回應技術發(fā)展與產業(yè)需求的例證,在充分考慮網絡游戲作品的知識產權價值、侵權手段的多樣性與隱蔽性等因素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促進創(chuàng)新、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消費者長遠利益為指引,對網絡游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保護新興產業(yè)發(fā)展壯大、推動產業(yè)健康發(fā)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八、“奧普”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晉美環(huán)??萍加邢薰尽⑹⒘志趾ι虡藱嗉安徽敻偁幖m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莫麗斯公司)是核定使用在排風一體機等商品上的“奧普”商標的權利人。經授權,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奧普家居公司)可排他性使用上述商標。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莫麗斯公司的“奧普”商標已有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現(xiàn)代公司)于2006年受讓取得使用在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的“”商標后,通過許可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風尚公司)等在扣板商品及包裝、經銷店門頭、廠房、雜志廣告、網站上大量使用“AOPU 奧普”等標志,且輔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頂專家與領導者”等文字進行宣傳并實現(xiàn)迅速擴張,在此期間還對莫麗斯公司進行了多次侵權訴訟和行政投訴。后莫麗斯公司或其關聯(lián)企業(yè)對現(xiàn)代公司享有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人民法院于司法審查過程中撤銷了商標行政機關維持該商標權有效的決定。莫麗斯公司、奧普家居公司以風尚公司、現(xiàn)代公司等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訴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商標構成馳名商標,風尚公司等在金屬吊頂商品上使用“AOPU 奧普”等標志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復制、摹仿,不正當利用了“奧普”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且現(xiàn)有證據(jù)可證明,風尚公司等在本案中的侵權獲利已遠超法定賠償上限。一審法院遂判令風尚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0萬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護力度、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典型案例。二審裁判以鼓勵誠實競爭、遏制仿冒搭車為導向,根據(jù)商標的知名度與顯著性,充分利用現(xiàn)有法律手段,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誠信的商標攀附、仿冒搭車行為,并對雙方長達十余年的使用爭議作出了明確的市場劃分,凈化了市場競爭環(huán)境,有力規(guī)范了商標使用行為。此外,此案還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強化民事訴訟在民行交叉糾紛解決中的引導作用這一司法政策導向,充分運用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作出公正裁判,對引導后續(xù)商標權行政糾紛的正確解決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九、“刀靶大捷雕塑”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與河北中鼎園林雕塑有限公司、遵義市播州區(qū)三合鎮(zhèn)人民政府、遵義眾和誠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貴州慧隆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慧隆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分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民終44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簡稱山人雕塑公司)與河北中鼎園林雕塑有限公司(簡稱中鼎雕塑公司)是從事雕塑設計、制作和安裝的專業(yè)機構。2017年12月,山人雕塑公司與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三合鎮(zhèn)人民政府(簡稱三合鎮(zhèn)政府)商談合作三合鎮(zhèn)刀靶烈士陵園的雕塑工程,山人雕塑公司將創(chuàng)作完成的涉案作品“刀靶大捷”設計圖及展板交給三合鎮(zhèn)政府審閱,并按三合鎮(zhèn)政府的要求進行數(shù)次修改,但雙方最終未達成合意。后山人雕塑公司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三合鎮(zhèn)政府委托中鼎雕塑公司在刀靶烈士陵園設計、安裝的被訴侵權雕塑侵害其著作權。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三合鎮(zhèn)政府、中鼎雕塑公司共同向山人雕塑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費1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2萬元,并由中鼎雕塑公司賠禮道歉。山人雕塑公司、中鼎雕塑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同時認為,刀靶烈士陵園是進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場所,從遵循利益平衡原則和有效利用資源的效益角度出發(fā),被訴侵權雕塑不宜判決拆除。故可通過適當提高侵權賠償標準對山人雕塑公司的權利予以充分救濟的情況下,對山人雕塑公司主張停止侵害、拆除侵權雕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改判中鼎雕塑公司、三合鎮(zhèn)政府等共同賠償山人雕塑公司侵權賠償和合理支出共20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知識產權司法全過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全過程。其中,妥善審理涉及紅色經典作品的著作權案件,是傳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正能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本案是一起涉及紅色經典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二審判決秉承尊重法律、尊重權利、尊重經典的原則,在判決不停止侵權的同時,通過提高侵權賠償金和使用費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救濟,既充分考慮了對權利的有效保護,也有力兼顧了經典傳承,使裁判結果符合法律,又契合社情民意,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十、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廈門興恒昌貿易有限公司、楊明鳳、楊茂淦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2刑終632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樂盟公司)、廈門興恒昌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興恒昌公司)購入假冒“SKF”“FAG”“NSK”“NTN”“INA”“HRB”“ZWZ”“Koyo”等注冊商標的軸承對外銷售。兩被告單位在未經前述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激光打碼一體機、角磨機、封口機等工具設備,擅自將與前述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打印在其購入的無商標標識的軸承上進行銷售;還將購入的國產其他品牌軸承的商標抹除后,擅自將與前述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打印在軸承上進行銷售。兩被告單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285萬余元;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銷售金額206萬余元,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151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楊明鳳、楊茂淦系兩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德樂盟公司、興恒昌公司罰金35萬元、230萬元,對楊明鳳、楊茂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并處罰金。楊明鳳、楊茂淦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還受理被害單位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對楊明鳳、楊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訴訟。楊明鳳、楊茂淦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被害單位撤回對民事案件起訴,并在刑事案件中對楊明鳳、楊茂淦的侵權行為表示諒解。針對本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茂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楊茂淦實施的是侵害財產性權益的犯罪,其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降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并結合楊茂淦的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等因素考量,決定對楊茂淦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量楊茂淦的具體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到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人身危險性、對社區(qū)的影響等具體情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茂淦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改判楊茂淦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維持原審其他項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就同一侵權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作出統(tǒng)一的司法判定,妥善處理了基于相同事實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的鮮活運用,凸顯了審理機制創(chuàng)新促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發(fā)展的成果。同時,本案二審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并對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的地位作用,立功的構成以及數(shù)罪并罰適用緩刑時應綜合考量的因素等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闡述,對于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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