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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貨運)注銷后,二次辦理道路運輸證時是否需要車輛達標核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依法實施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管理制度,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車型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公告,同時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車型實施動態(tài)管理,及時撤銷相關車型公告,確保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車輛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根據(jù)《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交辦運〔2021〕4號)的規(guī)定,營運手續(xù)已注銷,也不屬于在用運輸車輛,需要進行達標核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辦理營運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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